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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案明确规定,违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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