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当现实照进理想

(2012-04-09 21:58:01)
标签:

杂谈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对这一新修订内容的最通俗理解就是:音乐人对自己的作品只有3个月的拥有权。
    这样的修改草案,明显不利于音乐著作权人,很多音乐人纷纷表示质疑。高晓松说:“这样的规定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 音乐人小柯发表博客称“修改草案最终形成行业‘法律性’的垄断。”歌手汪峰表示,“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这意味着什么?”最激情的表述是:“46、48条的意思是,你看中别人的老婆,只要等人家度完蜜月,你找我付点中介费,不管对方怎么想,我保证把她抱上你的床。”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制定修改草案的人一定轻度脑残。可事情一定不是看上人家的老婆付一点中介费那么简单,音乐著作权如此修订,到底意欲何为?
    据了解,一直以来,我国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充斥着两种声音:一为,过度伤害论。被指保护不力,导致盗版滋生,音乐人难以为继;一为,过度保护论,制约了音乐相关事业的发展。今年年初,太合麦田宋柯去职,转而卖起了烤鸭。此举引起行业人士的热议,宋柯“唱片已死”的言论一度让人唏嘘不已:在盗版和非法网络下载的打击下,唱片作为音乐的载体已经举步维艰。不出唱片卖烤鸭,宋柯卖的是音乐人的底线!与此同时,众多经营机构对“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颇有微辞,著作权在个人,不经人家允许,谁也不能拿来用!背景音乐不行,卡拉OK不行,网络下载不行,诸多的桎梏已经难以满足广大用户对优秀音乐作品的需求,也影响了有价值音乐作品的传播。
   一方面做音乐的都想卖个好价,另一方面想要的要不着,就干脆偷。这样的状况维持下去,导致的后果就是,谁都活得没有尊严!记者分析,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认定为“满三个月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音乐作品”,是断章取义的看法,它的前提是“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此修改草案,意欲把个人的权益交于集体管理,这样便于统筹,便于以国家法律法规,去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跟上音乐领域市场膨胀的需求。
    不难看出,这样一来,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的工作至关重要,能不能真正作为,去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是《著作权法》修改条例的关键。2008年5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京成立,该协会开始推进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音乐人的作品不再成为歌厅的“免费午餐”,尽管收上来的费用只占一定比例,但总算以集体的力量维护了音乐人的权益。当下,音乐从磁带进入数码时代,销售渠道骤然增多,每一个著作权人依托个人的力量,维权也非常艰难。在盗版与版权矛盾凸显的时期,不规范操作形成规模,突然把某人手里的白食抢过来,管他们要钱,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草案”把大权交于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并不是让你去挣音乐著作人的钱,而是把音乐人的权给保护好,让他们安心创作,同时以好的音乐换取美好的生活。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当现实照进理想,音乐人,你的未来不再是卖烤鸭了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