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要怎麼分類?(附邱品齐医师的分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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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品齐医师(台湾) 2013/01/03
近年來市售化妝品的種類越來越多
原本的化妝品分類表早已不敷使用
而先前的表格內容把化妝品劑型、使用功能及使用目的全部混在一起
有些分類的意義也不是相當明確(覆敷用化妝品類? 香粉類? 粘液狀化妝水?)
所以適當的調整與分類已經是有其必要性
化妝品簡單來說可以分成保養品及彩妝品
保養品的部份可以分成一般保養品(如清潔及保濕)
及含有特殊成分(或功能)保養品(如防曬及染燙髮)
而這些產品各有不同的劑型及使用部位
依照這樣的邏輯就可以將化妝品做個比較有系統性的分類
劑型類別的部份可以分成
1.粉劑、2.液劑、3.乳劑、4.霜劑、5.油劑、6.膏劑、7.油膏(蠟)劑、
8.固形劑、9.噴霧劑、10.凝膠劑、11.泡沫劑、12.布膜紙巾類、
13.貼布類、14.筆類、15.鹽類、16.其他
使用部位的部份可以分成
1.頭髮和/或頭皮、2.臉部(含鬍鬚)、
3.身體(含頸部、手足、毛髮及私密處)、4.眼部(含睫毛與眉毛)
5.唇部、6、口腔(含牙齒)、7.指(趾)甲
含有含有特殊成分(或功能)保養品需成份列管者包括
1.美白劑、2.防曬劑、3.酸性換膚劑、4.染髮劑、5.燙髮劑、
6.痤瘡調理劑、7.止汗制臭劑、8.止屑或抗菌劑、9.脫毛劑、
10.養髮(強健髮)劑、11.牙齒美白劑、抗敏劑及抗龋齒劑、
12.黏著劑、13.其他特殊規範成分
當然同一種產品可能會有兩種或以上的功能訴求
這時候的歸類就可以以產品最主要的目的來分類即可
這分類跟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把口腔相關產品列進化妝品
此外這幾年新增的一些產品類別如面膜、假睫毛、黏著劑也列進來
至於原本含藥化妝品所規範的部份可以改用含有特殊成分(或功能)來列管
而嬰幼兒或孕婦用的產品、有機化妝品、含有奈米材料化妝品是否需要另外規定
就看國際上以後的趨勢及做法再行決定
這表格內容目前僅供各位先參考
如有任何意見與想法歡迎大家不吝指教
讓我有機會可以把這表格內容修訂的更完整
這些資料在適當場合我也會提供給衛生及研究單位參考
以後衛生署如有進一步明確的更新版本我會再跟大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