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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卷二(第52题)

(2014-03-31 22:17:38)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解析:根据条件说,只要有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则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所无法预料的.介入情况对结果起作用的大小,综合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A:甲在章某开车时狠踹章某,一般人都会如章某般返身抵抗,章某的行为由于是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可以预料的行为,并不隔断因果关系。
    B:乙的开枪行为结合李某的血友病导致死亡结果出现,乙的行为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起了作用,有条件关系,因而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共同犯罪人之间由于彼此的犯意联络和行为支持,对最终的结果都起了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作用,因而都有条件关系。丙的实行行为虽然没有打中被害人,但其对同伙的支持对最终的危害结果出现仍然起了作用,有条件关系。
    D:丁导致赵某重伤,医生的治疗虽然存在过失,但是很显然丁某的前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更大的作用,医生的过失不能隔断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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