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商品房超过保修期并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质量担保责任
(2022-03-11 10:44:45)
标签:
转载 |
分类: 案例案源 |
原文地址:商品房超过保修期并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质量担保责任作者:
编辑:伊路芳菲
【小编按语】该案系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速裁团队,最近二审合并开庭审理的一起系列案件(8件)中的一件,所涉8件案件均存在相同质量问题,二审裁判结果亦相同,即均支持了购房户的维修费赔偿诉请,全部案件均当庭宣判。文中裁判文书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部分略有删减。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特驱公司应否承担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应合同责任。本案购房户在入住所购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就质量问题发生诉争。虽然,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本案发生诉争后,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特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特驱公司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需修复费用,并无不当。特驱公司所持“保修期已过,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唐正洪 审判员
向
前 审判员
熊亚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丁
雄 书记员
伍 昊
【小编按语】该案系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速裁团队,最近二审合并开庭审理的一起系列案件(8件)中的一件,所涉8件案件均存在相同质量问题,二审裁判结果亦相同,即均支持了购房户的维修费赔偿诉请,全部案件均当庭宣判。文中裁判文书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信息部分略有删减。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特驱公司应否承担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应合同责任。本案购房户在入住所购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就质量问题发生诉争。虽然,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本案发生诉争后,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特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特驱公司向购房户支付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需修复费用,并无不当。特驱公司所持“保修期已过,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