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
为加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市场销售行为,所有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应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应得到有效落实,批发市场可追溯体系应基本建立;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应基本形成;批发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应得到有效规范。
标准要求:
(一)批发市场开办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
4.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
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和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
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
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批发市场内销售者
1.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不得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
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6.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7.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
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
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附: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如下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