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无产品标识冷冻肉品处理探讨
(2016-09-29 11:15:18)分类: 执法稽查 |
经营无产品标识冷冻肉品处理探讨
(观点来自网络同仁,不作为执法依据)
1.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禽类制品、动物类水产品”如果定性为“食用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处罚主体是农业部门,处罚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处罚结果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很轻。
2.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禽类制品、动物类水产品”如果定性为“食品”,处罚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依据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根据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处罚很重。
3.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上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冷冻肉制品、禽类制品、动物类水产品”还处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阶段,还处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其掌握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具备改正条件,且出于保护农业的角度,故作比较轻的处罚规定。
4.如果已经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这些“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不掌握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无法也不能对他人的产品做出改正措施;且从基本常识来讲,不管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都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更不要说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对于从事这个行业的“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来讲,其稍稍履行一下自身应有的进货查验的审慎义务,就不会出现购进的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更多的是主观上的故意或放纵,方便自己销售时想标什么日期就标什么日期,需要标识什么内容就标识什么内容,达到提高产品新鲜度、避免出现产品过期的目的。故应按照“食品”进行严管,符合《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目的。
5.农业部门查到是先整改,不整改才处罚。食品药监部门查到是既要罚款,也要整改。冷冻禽肉的卫生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都规定执行GB7718,按卫计委对GB7718的解释,“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