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应由工商部门监管
(2015-06-05 15:12:50)
民办培训机构是否应由工商部门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
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性“民办学校”。
目前社会上的“民办学校”都以营利为目的,这些培训机构有的达不到国家规定的3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的条件,有的随便租一间屋子作为教室,既不卫生,还存在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谓公益性事业,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是非营利性的。而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因此,根据该法第十八条有关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机关的释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应是工商机关。
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是有法律依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务院一直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已经肯定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所谓“另行规定”,就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该怎样对其进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该条规定说明,民办学校取得的“办学许可证”只是学校合法经营的前提,而不是合法经营的依据。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还必须进行登记,然后才可以开展经营。笔者认为该条款所指的“行政法律法规”应该包括工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该法第六十六条已经肯定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开办民办学校应当保证卫生、消防等方面安全,应当征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许可,因此在教育、卫生、消防等许可证办理后,还应当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然后方可营业。另外,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开办的文化教育业务也有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由此可以确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是有法律依据的。
工商部门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现在教育部门只为学校占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办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而实际上大部分培训机构达不到这个标准,也就谈不上办理许可证。据不完全统计,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目前有各类培训机构34户,其中有办学许可证的英语培训班只有9户,其办学面积大都不足300平方米。至于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的条件就更差了,有的在六层居民楼内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内,有的在自家墙外搭建的简易房内,还有的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间内给学生上课。
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英语培训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50元,而现在的各个英语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普遍高于这个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在收取学生学费时应当开具发票,而当前很少有培训机构给学生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负责人有维护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义务。但是很少有培训机构负责人履行此项义务。
综上所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培训机构”应由工商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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