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四个特征
(2014-09-20 21:38:21)分类: 执法稽查 |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四个特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可以具体表述如下:以其名义单独或者与其成员共同作出的,通过制定和发布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或者组织协调成员企业达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实施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概括地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组织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和组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一般而言,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主体特殊性。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的一种,对外一般可以法人名义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对内相对于其任何一个行业成员应具有独立人格。行业协会的特殊性不仅反映在行业协会本身的法人属性上,而且其具有事实上的独立决策和组织能力。
二是目的一致性。行业协会与行业成员之间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不可分离的。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还可以是一种共同行为默契。
三是行为依附性。基于行业协会的特殊法律地位和组织特性,其身份显然不同于一般“经营者”,由于其作为整个行业或者同业中某一集团利益代表,行业协会垄断协议行为最终落实在行业成员企业的共同或协同行为上,行业协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垄断行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策划、协调、指导等行为。只有在其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垄断性才能得以表现;反之,脱离了“经营者”这一重要载体,行业协会不可能实现垄断的预期。
四是表现多样性。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行为往往与其行使行业自治权紧密相连,在实践过程中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等,既有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还包括默契协同以及步调一致的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