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文件
豫教人字〔1986〕40号
河 南 省 教育厅
关于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机构设置和教师工作量标准试行意见
为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管理,促进教育体制的改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根据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件《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全日制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机构设置及教师工作量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教职工编制
1、
中学:高中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5-50人,配教职工4人,其中教师2.8人,职工1.2人;城市初中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5-50人,配教职工3.7人,其中教师2.5人,职工1.2人;农村初中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0-45人,配教职工3.5人,其中教师2.5人,职工1人。
2、
小学:城市小学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0-45人,配教职工2.2人,其中教师1.7人,职工0.5人;农村小学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30-35人,配教职工1.4人,其中教师1.3人,职工0.1人。出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学校规模小,有关地市可适当加大编制,但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3、
省属重点中学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4.2人,其中教师3人,职工1.2人;省实验中学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4.4人,其中教师3.2人,职工1.2人;
省实验小学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3人;地、市县(区)实验小学和师范附小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2.5人。
4、
农、职业学校每个教学班配教职工4.5人。学校的工厂、农场和其实验其的管理、技术人员等,可适当增加编制,但不得超过学校编制的5%.
5、
盲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每个教学班配教职工4人。
6、
幼儿园寄宿制每班配备教职工5人(含炊工);全日制每班配备教职工3人,幼儿在园就餐的配教职工4人(含炊工)。
7、
由于校舍不足等原因,造成班级过大的学校,可以校为单位,按标准班人数计算,每超过一个标准班人数者,增加编制1人;反之,达不到标准班人数者,则相应减少编制。
8、
凡有食宿生的学校。食宿生每100人
,可增加0.5人。
9、
普通中小学行政工勤人员,可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在编制范围内自行配备。
10、
下列人员不计入编制:
①
因病残和其它原因休息满一年以上,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②
离职进修或学习满二年以上者;
③
因女教职工孕、产而增加的代课教师或临时工;
④
校办工厂、农场的工人,育红班的保育员,学生伙的炊工。
二、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
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一千人以上的学校,配书记、校长各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设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或政教处);配正、副教导主任各项工作人,总务主任一人,办公室(或政教处)主任一人;在校学生五百人以上而不满一千人的学校,配校级领导一至二人,设教务处、总务处,配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一人;在校学生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配校级领导一至二人,设教导处、总务处,配教导主任一人,总务工作只设职能人员。
2、
城市在校学生一千人以上的小学,配校级领导三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正副教导主任各一人,总务主任一人;在校学生五百至一千人的小学,配校级领导二人,设教导主任一人,总务主任一人;五百人以下的小学,配校级领导二人,教导主任一人,总务方面只设职能人员。
3、
乡(镇)中心小学和学生在五百人以上的农村小学,配校级领导二人,教导主任一人,总务方面只设职能人员;五百人以下的农村小学配校长一人;教导主任一人;农村初或单班学校只配一名兼职人员。
4、
凡学生在一千人以上的中学,设专职团委书记一人;学生在一千人以上的小学,设专职少先队辅导员一人。学校中的工会不设专职干部,可由教师或干部兼任。
三、
教职工工作量标准(以周为单位)
1、
小学:
①
一、二年级语文、数学课教师任课18-20课时;
②
三、四、五、六年级语文、数学课教师任课16-18课时;
③
体、音、美、历史、地理、自然、思想品德教师任课18-22课时。
2、
中学:
①
语文、数学、电子计算机课教师任课10-12课时;
②
物理、化学、生物、外语、政治课教师任12-15课时;
③
体育、历史、地理课教师任课14-16课时;
④
音乐、美术课教师任课16-18课时。
3、
学校领导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原则下,应担任一定的课程,一般不少于二课时。
4、
学校其它职工应坚守岗位,搞好本职工作。
5、
几点说明
①
班主任因享受岗位津贴,不另计工作量。
②
担任跨课头的教师,每增加一个课头,加计一至二课时的工作量。
③
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加计两课时的工作量。
四、
关于执行定编中的几点要求
1、
各类学校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定编、定员、定工作量。超编的学校,应区分编内和超编人员,登记造册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编人员应建立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量。
2、
超编的教职工,一般不再担任教学工作,对他们可作如下安排:
①
符合离、退休条件规定的可办理离、退休手续。
②
有培养前途的年青教师,可组织离职进修。
③
对不适应现岗位工作的可在本系统内调整,或充实加强下一级学校。
④
城镇的教师经动员愿到农村、山区去的,可以办理调动手续,也可采用合同制,可以不迁移户、粮关系,生活待遇从优。
⑤ 组织从事第三产业。
⑥
对不适应教师工作的,由学校主管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安置。
3、
各级学校缺编人员,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解决,各县缺编人员由省教育厅统一调配解决。
4、
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应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个别因工作需要,又能完成工作量者,可由学校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继续留任一定年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
5、
尚未到离、退休年龄,但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视其情况,经县以上医院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6、
按规定标准,在实行定编、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学校工资总额包干制,做到超员不增工资,减员不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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