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民法案例分析 例题1(关于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2012-05-24 23:21:13)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论坛

1.甲委任乙于一个月内出售某名画。甲交付该画于乙,并授予代理权。1个月后,乙仍以甲的名义将该画出售于丙,并为交付该画移转其所有权。丙复将该画转售于丁,并转移其所有权。丙丁均属善意。试问甲得否向丁请求返还该画?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则若甲得向丁请求返还该画,要看返还该画的要件,即甲为该画所有人,而丁为无权占有。

由题:甲委任乙于一个月内出售某名画。甲交付该画于乙,并授予代理权,可知,在一个月内,乙具有代理权。所谓代理权,即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题,一个月后,甲授予乙的代理权终止,可乙仍以甲的名义将该画让售于丙,并且乙旨在缔结甲与丙之间的契约以及旨在将法律效果归属于甲,该代理系属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对于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里所谓的行为指买卖契约物权行为,由题即,乙在无权代理中所为的将该画出售与丙的买卖契约行为与交付该画转移其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均属效力未定。因为,在无权代理中,乙缔结的是本人与丙之间的买卖契约,其法律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侵犯了本人的权利,所以若无本人的追认,其买卖契约行为属效力未定;又在本无权代理中,该画的所有人为本人,本人未授代理权于乙,乙无权转移该画的所有权,若无本人的追认,该物权行为也系属效力未定。

对于无权代理,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不受善意信赖的保护。这是因为在代理的情形,它跟无权处分的情形不太一样。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所谓处分权,从法律角度看,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是指所有人把财产直接消耗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如把原料投人生产,把粮食吃掉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转让、赠与等。从企业资产角度来看,处分权可分为整体资产处分权与部分资产处分权。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通说认为,处分权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注:此乃德国通说,例如,克吕克曾明确表示:如果要进行处分,表示人不仅要有行为能力,还要能直接对涉及的权利发生作用。处分客体应该处于它的权利之下,因此才可以对它发生作用。见赫尔曼·克吕克:《<德国民法典>中的处分》,马尔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07年,第44页。图勒认为:某些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方面有处分权:对特定法域(人或财产)产生法律效果,除行为能力所必需的主观要件之外,尚须有对该法域的某些特殊要求。如第54节所述,财产处分的重要作用要求人们重视主要情形,并称处分人与被处分财产之间的关系为处分权。”1914年,慕尼黑等,第365页。弗鲁沫也认为处分权是通过法律行为对既存权利转移、设定负担、变更或者抛弃的权利上述处分权是指法律上的处分权。所说的处分行为指物权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之下,我们有所谓的善意信赖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是因为对于无权处分,有一个公示的外观的存在,你可以从外观上去信赖它。譬如说对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因为占有的关系,因为交付的关系,我们去信赖对这个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具有处分的权限。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因为登记这样一个公示的外观存在,也同样使我们去信赖对这个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具有处分的权限。那么在代理的情形,通常无法从外观观察到这个人是不是具有代理的权限。因为在代理的情况之下,如果突然一个人跑出来跟你说,我是某某人的代理人,我是帮某某人来为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没有一个可以信赖的外观。那么去任意的信赖这样一个主张的人话,你必须要自行的承担这样一个法律效果。所以原则上来讲,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通常我们没有这样一个善意信赖的情形。除非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他人为其代理人就是我本人积极的去为行为,让人信赖这个人有代理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是本人去创造了一个可以信赖的外观,所以本人有可归责性的,或者是我消极的不去阻止人家用我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事实上当然也等于是创造了可以信赖的外观,也是一样具有可归责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相对人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在例外的情况之下,要有一个可以信赖的外观的存在,所以如果从这个观点去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情况的话,纵使第三人是善意的,如果没有表见代理的情况的时候,似乎在我们这样一个代理体系里面,是很难找到一个保护第三人的法律依据。因为乙系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不受善意信赖的保护,所以纵然第三人丙是善意的,也不能获得该画的所有权。所以该画的所有权人依然为甲。

而丙复将该画转售于丁,即丙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属出卖他人之物,系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即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之权利(见王泽鉴的《债法原理》,2011年,第236页)。刚刚上面论述了对于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是受到善意信赖的保护的。系第三人丁属善意,所以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综上,丁系该画的所有权人,所以甲不得向丁请求返还该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