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日记——企业分立税务处理分析(一)
(2016-06-16 18: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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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分立所得税 |
1.公司分立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几种类型:
让产分股式:被分立企业将其持有的已存在受控公司的股权或将拥有的某一营业或部分财产移转至新设立的受控公司而获得的该受控公司的股权按照其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分配完毕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成为分立企业的股东。同时,按照(工商企字【2011】226号)文中规定“因分立而续存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被分立公司应做减资产处理。效果为:公司分,股东不变。
让产赎股式:被分立企业将其持有的已存在的受控公司的股份或将拥有的某一营业或部分财产转移至新设立的受控公司,将新设立的受控公司的股权分配给部分股东,换回其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从而这部分股东不再持有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效果:公司分家,股东分。
股权分割式:被分立企业将全部营业或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到新设的数家企业,并获得该等新设企业的所有股份。效果:原公司不在,重新分割
3.分立作用
(1)
(2)
(3)
(4)
4、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公司分立重组的原理,通过对分立的过程可以分解为几个步骤:
1.
2.
或者另一种理解为:
1.
2.
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该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案例1.1,A公司由于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乙分别占70%和30%的股权,两个股东的长期股权的计税基础分别是700万元和300万元。经过股东会决定,12月31日为基础日对公司进行分立,分立日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评估价格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评估价为4000万元),其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为1000万元,假设负债在分立前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通过续存分立方式,分立成A公司和B公司分别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假设分立前后的持股比例是一致的,并且其他条件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A公司 |
分立前账面价值 |
分立前公允价值 |
分立后账面价值 |
分立后公允价值 |
B公司 |
分立后账面价值 |
分立后公允价值 |
|
|
资产 |
5000 |
6000 |
3000 |
3200 |
资产 |
2000 |
2800 |
|
|
负债 |
2000 |
2000 |
1500 |
1500 |
负债 |
500 |
500 |
|
|
所有者权益 |
3000 |
4000 |
1500 |
1700 |
所有者权益 |
1500 |
2300 |
|
|
其中:累计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
1000 |
|
700 |
|
其中:累计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
300 |
|
分析:
i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被分立企业续存处理):
1) A公司根据第一条确认转让所得:(2800-2000)+(500-500)=800万元,需要缴纳800*0.25=200万元转让所得税。(可以暂时理解为税务上的确认的所得,从会计而言,分立是股东间根据协议约定,对原有的资产、负债进行分割。分立后,对新设企业或者续存企业都按照原有账面价值结转,而不是按照评估价(公允价值)计量)
2) B公司所接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分别是2800万元和500万元。资产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按照原来账面价值计量,和税务确认的计量基础会有差异,在日常计算所得税时,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差异做纳税调整处理。,
3) 甲对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500*70%=350万元,对B公司的计税基础为2300*70%=1610万元。同时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公允价值为2300*70%-其中包含的股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分配给居民企业应免税处理,包括上述应分立出去资产形成的留存收益600】900*70% -500*70%(股本的计算基础)=630万元。由于已超过股本原有的计税基础,因此,需要对此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对分立出出去资产产生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在扣除列,纳税主体是被分立企业)。如果股东是个人将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乙公司对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500*30%=150万元(假设按照简单的分配,实际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先分配),对B公司的计税基础为2300*30%=690万元。同时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公允价值为2300*30%-其中包含的股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进行分配给居民企业应免税处理,包括上述应分立出去资产形成的留存收益600】900*30% -500*30%(股本的计算基础) =270万元。由于已超过股本原有的计税基础,因此,需对此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ii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被分立企业续存处理),假设A公司注销,新成立A1和B公司,税务处理为:
1)
2)
通过一般性税处理,可能会涉及到被分立企业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东所得税负担,同时在日常财务处理和税务上两者之间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在分立过程中因考虑通过结构的设计,降延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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