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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改革的一些建议

(2019-12-15 09: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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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一些建议

1、为了促进城镇化和缩小城乡差别,要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协同发展做好统一规划,根据资源、需求、地理位置、(按主要交通干线)交通便利程度、人员素质、周围环境、未来发展需要等,用发展的眼光,统一规划大中城市及其周边小城镇,统一规划一二三产业协同发展,尽量规模经营(宜大则大),走宏观调控和农业规模化、高度现代化之路,搞好农副产品及其深加工,促进农产品优质、安全,缩小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解决土地过于分散、粗放经营问题,解决忽视农业水利建设、忽视有机肥使用问题,解决农副产品质量不高、农业污染较重、农业风险较大等问题。

2土地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它们公平、合理、加速推进,能够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土地合理流转加速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人均收入。应该因地、因时制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重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权相当于约定年限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有时间限制,只有农村土地收归国有才是长期的、需要高价的。应该充分尊重集体组织的多数成员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意见,适当放宽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的交易范围有限制条件的允许某些原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赁农村房屋和土地的若干年使用权(相同价格本集体成员优先)应该对农村宅基地规定使用年限和一个基准日期: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批准的宅基地从198711日开始计算使用期,对《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批准的宅基地按批准日开始计算使用期,基准日期(例如202111之后批准的宅基地按合同约定使用期合理收费。对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宅基地,按年或按再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适当收费或收税;允许使用权未到期的宅基地,依法依规协商有偿收回、收储或流转。国家收购集体土地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间较长的承包或宅基地使用者应该获得其剩余使用年限的补偿款和构筑物的全部补偿款其它补偿款作为集体提留或分给本集体成员。应该将无承包地和宅基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如果若干年前上交了相应土地考学或农转非进入城镇人员,剥夺他们在农村住房的宅基地资格权,在城镇无房、现在下岗失业的人员,不允许回原籍买房、地的使用权;而农民进城落户可以长期保留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又可以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公平

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三十年不变时间过长,更不该国家硬性规定永久不变应该充分尊重集体组织的多数成员是否愿意长期承包的选择权。上世纪八十年代刚开始承包时,按地交低价粮、棉或油料,现在给补贴,得失变化巨大;承包时全是女孩的家庭女儿出嫁了现在人少地多,承包时全是男孩的家庭,男孩娶妻生子另立门户了现在人多地少。现在有的两口人七、八亩地,有的四、五口人一亩多地,前者是后者人均耕地的十倍左右,不参考现在人口确权登记不公平、不合理。农村集体组织的多数成员愿意继续承包的,取消已经去世的人的土地承包权,给予后来出生的人土地承包权按现有农村人口确定承包份额,小范围调整土地和协商确定每亩土地的补偿额要加重对乱战耕地的处罚,适当控制平地载果树,防止以后过分缺粮、烂果。要抓住粮价较低时期搞好土地流转,要控制进口粮食,要进一步完善种粮补贴机制,确保真正种粮农民得到补贴、不吃亏,规模种粮农民有收益。

4应该依据我国人口多、人均土地少,农业人口过多,并且还不富裕的实际,适度控制人均住房面积,由当地政府成立土地综合利用组织,与当地能为人民说话、办事的人大代表协商确定负责人,收储不适合居住和明显空心村的地方的土地,在规划好的适合城镇化的地方,逐渐建设配套设施和符合多数民众意见的低价楼房。同时合理并村、撤村复耕,减少住宅用地。应该限制即将撤销村新建、翻建、道路硬化,减少垃圾和人财物的浪费,把钱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上。允许即将撤销的村的村民自由选择到城镇购房或到邻近不撤销的村购房,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建别墅和私人会所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业机械化、现代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服务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促进就近就业。

        5、为了减少拆迁纠纷和血案,国家应该督促各地尽快规定好各种建筑物的合理补偿标准,按同地同价原则规范土地补偿标准,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执法,建立合理的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交回或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尤其是在城镇买房、落户人员。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拍卖的价款,要按法律法规给予失地居民适当补偿,为不同年龄的人购买不同年限的养老保险,利用一部分所得款和积蓄作为购房首付或租房,其余补偿归其集体人员共有。政府要给予拆迁中的特殊困难家庭适当补贴。既要防止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农民因拆迁暴富,也要防止偏远、不发达地区因拆迁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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