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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和豁免。

(2012-08-21 13:17:36)
标签:

杂谈

分类: 工作记录

一、交易数额---------上市规则10章

1、300万~~净资产绝对值0.5%

2、300万~~3000万董事会审议  (法人)自然人,30万以上披露

3、3000万以上。找有执业资格的服务机构,提交股东大会。

 

二、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上市规则 10.2.8

1、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第9.12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即:(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改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或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9章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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