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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定义和会计准则定义区别

(2012-07-17 15:37:01)
标签:

杂谈

分类: 工作记录

1、提问:

陈版,你好,有幸看过你做的A股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规定,与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的主要区别中有写: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对此一直不能理解,为何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有两方面考虑:
一、关联法人定义中: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实质说明有重大影星,应该也包括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
二、看了一些招股书实务中,对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说明中,一般也包括了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
请问是否就应该包括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2、回答: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

    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是要求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我会将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从证券监管角度,对关联方的定义侧重于“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自然就不会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因为它们都不可能反过来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

另外还需要注意: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包括主板和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准则)规定,IPO招股说明书准则中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部分中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根据《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但是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部分中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的,因此两者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2、提问:

关于关联方的问题,我还有个疑问: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比如持有其20%),在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中不视为为关联方,在财务报告中,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考虑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重要程度,如果子公司在上市公司占重要,即使按上市规则,是否也要考虑认定为关联方,因为对上市公司整体看,也有重大影响。

2、回答:

从合并报表角度看,在会计准则下,能够对重要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少数股东应当视作合并集团的关联方,但在认定该关联方与集团的关联交易时,仅将该少数股东与其所具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从上市规则条款看,没有明确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可被认定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但是不排除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这两条。

 

原文链接:http://bbs.esnai.com/thread-467037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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