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的语法意义
(2012-04-13 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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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分类: 教学之拾 |
在这里, “以……为……” 的语法意义指的是,在文言文中,当名词前或代词前或短语前的一个名词活用为动词后,可用“以……为……”的句式来翻译时,这个活用为动词的名词,其语法意义到底是意动用法,还是为动用法?
先看三本教辅读物对两个句子的解说。
《中学教材全解·高一语文(下)》(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第5版):
孔子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名词的意动用法,以……为师)。
《高一语文·教材知识详解(下)》(北京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意动用法
《高中课程学案精编系列·高一语文(下)》(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9次印刷):
意动用法
非常明白,《中学教材全解》认为《师说》中的“孔子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一句中的“师”为意动用法,对《种树郭橐驼传》中的“驼业种树”一句却避而不谈。《教材知识详解》对这两句的处理,其做法正好相反。《学案精编》则总其大成,全都认为是意动用法。
其实,这三本教辅读物对这两个句子的解说,即把这两个句子中的名词活用为动词的“师”和“业”的语法意义解说成意动用法是完全错误的。这两个词的真正的语法意义应是为动用法。
这说明很有必要要对为动用法和意动用法作一下比较。
在文言文的教学中,教师都非常注重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很少有教师注重为动用法。
为动用法是一种特殊的动宾形式。动词后的宾语既不是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支配对象,也不是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施事者,而是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关涉的对象、原因、目的等,或者说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是主语“为”宾语发出的。为动用法句式中的动词有时是活用为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翻译方式为:动词+宾语→为+宾语+动词。
这里的“为”是万能介词,可根据不同的句子中的宾语的不同意义,译作“为”“替”“给”“拿”“向”“对”“以”“把”“与”“因为”等。例如:
①
“问之”即“为之问”,可译为“拿这个问题问”。
②
“委命”即“为命委”,可译为“把生命交给”。
③
“善留侯张良”即“为留侯张良善”,可译为“与留侯张良友好”。
④
“目项王”即“为项王目”,可译为“对项王使眼色”。
例句①②中的“问”“委”是动词的为动用法,例句③中的“善”是形容词活用为动词的为动用法,例句④中的“目”是名词活用为动词的为动用法。在这几个句子中作为介词的“为”,可分别译作“拿”“把”“与”“对”。
同理,“孔子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一句中的“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即为“为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师”。在这里,介词“为”可译作“以”或“把”,名词活用为动词的“师”可译作“为师”或“当作老师”。“为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师”可译为“以郯子、苌弘、师襄、老聃为师” 或“把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当作老师”。“驼业种树”一句中的“业种树”,其语法意义与“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一样,即为“为种树业”,可译为“以种树为业”或“把种树当作职业”。
因为这两个句子中的名词“师”“业”用作为动,在翻译时,形式上用了“以……为……”或“把……当作……”的句式,这种翻译句式正好是名词用作意动时常用的形式。因此,很容易将这种为动用法误认为为动用法。
实际上,区别这种为动用法和意动用法并不难,因为名词用作意动时,是主语在主观意念上把这个宾语当作这个名词所表示的事物。翻译时,句式可采用“以……为……”或“把……当作……”,甚至可以在“以”的前面和“把”的前面添上表示主观意念的词“想”来翻译,意思与原文是相符的。例如:
后人哀之而不鉴之。(《阿房宫赋》)
这句中的“鉴之”的“鉴”即为名词活用为动词的意动用法,连同“鉴之”前面的“不”,可译为“不(想)以秦的灭亡为鉴”或“不(想)把秦的灭亡当作镜子”,意思与原文是一致的。
为动用法虽然有时也用“以……为……”或“把……当作……”的句式译文,但主语不是在主观意念上把宾语当作这个名词所表示的事物,而是主语在客观实际上把宾语当作这个名词表示的事物,不能在“以”的前面和“把”的前面添上“想”来翻译,否则,与原文不符。
“孔子以郯子、苌弘、师襄、老聃为师”是孔子在客观实际上把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当作老师,并非在主观意念上把郯子、苌弘、师襄、老聃当作老师。“郭橐驼以种树为业”也是郭橐驼在客观实际上把种树当作职业,并非在主观意念上把种树当作职业。因此说,这两个句子中的“师”和“业”是为动用法,而不是意动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