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开采资质、采矿权申请人资质与开采资格
(2012-11-21 18: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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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矿山企业开采资质、采矿权申请人资质与开采资格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工程勘察、地质勘查、公路建设等部分领域实行了资质管理。资质核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技术力量,即企业(单位)必须拥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求;二是技术能力,包括企业具有的施工(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管理水平所能达到的项目规模、难易程度、设计标准、工程(项目)质量等要求;三是技术水平,即对企业已承担完成的工程(作业)项目经验收达标、评优、获奖情况的综合考察与评价。
注意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强调的“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应是进入矿山开采行业的企业应具备的通用条件,这种资质条件一方面需要《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细化及补充;另一方面,还需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这种“资质”涉及到市场准入设定及标准,应慎重对待。
这是涉及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度,还是对已经进入该行业的市场主体进行资质认证——进行分类管理。
如果是前者一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阻碍市场主体的流动及新生,不利于活跃经济、繁荣市场;如果是后者,需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促使该制度发挥其预期作用。
因此,资质设定不一定全是行政许可,对已经设立的矿山企业,监管部门为了引导企业行为及方便监管需要,根据资金规模、安全记录及开采经营违法记录的实际情况不同,可以采取对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措施。此时的矿山企业分类管理措施,不应成为设置地方政府随意设置市场准入标准的理由,否则,我国众多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甚至数量更多的乡镇政府有可能为了某种“理由”而滥设市场准入标准。例如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石灰石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其注册资金或者预备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预算投资额的百分之六十。一类矿山开发企业:矿山年最低开采规模大于200万吨以上;一类矿山开发企业: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地质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矿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一类矿山开发企业:配置挖掘机、装载机不得少于7台、运输车辆不得少于10台,同时须配置相应的破碎设备和环保除尘设备。”
又如《临朐县矿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管理实施意见》规定:“页岩开采企业:一类矿山开发企业,矿山年最低开采规模不少于48万吨;一类矿山开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名,其中地质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采矿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页岩开采企业:一类矿山开发企业,配置挖掘机、装载机不得少于7台、运输车辆不得少于8台,同时须配置相应的破碎、加工设备和环保除尘设备。”
滥用所谓资质条件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设立或自主经营运行,也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更是有害于经济,客观上也可能加大企业运营成本,增加权钱交易和权力寻租的空间及风险。《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在实践中,青州市的规范性文件无疑起到了市场准入标准的作用,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政府过度介入市场微观领域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