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为什么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2013-03-30 15:08:32)

分析:
(1)存货发出计价变化,并没有与存货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相联系,也就是这个商品卖出去了,是被吃了,被啃了,被扔了,被2次拐卖了。。。,一般来说和你发出者没什么关系了(质量退回除外)(请看CPA教材45页)仅仅是在(会计核算角度)纯粹的会计计量方法的一种改变。属于企业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则意味着其未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的较大的变化,(请看CPA书78页)从而引起折旧方法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也是收入与成本配合原则的一种体现。比如,你家买了个新车,本来想上下班当代步工具,用平均年限法慢慢折旧,准备用它10年呢,结果您突然要当出租司机了,要拿它当赚钱工具,您的爱车预期实现经济利益方式改变了,您的方法也就改变了,这是估计变更!!!!懂了不?亲!

   折旧方法的变更的结果就是年度折旧额变了。和变更折旧年度,净残值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管理层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方式采取的一种估计。

   最后,发点准则原文,同学们,看看,准则里面是怎么写的

  存货发出计价变化不得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属于视同前期差错(一年内的变化属于变相的舞弊性质)。必须采用追溯调整处理,不得采用未来适用法简化处理。

   早在
在2002年起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就已经明确了折旧方法取决于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因此属于会计估计范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