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企业时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几个理由
目前,公司制企业是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的两种主要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其优缺点也不同。设立企业时究竟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要根据上述两种形式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实践中,设立企业时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一、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便于进行市场融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因此,发起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金不足,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人只需认购最少35%的股份即可。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全部注册资本需由股东个人[微软用户1] 缴纳。可见,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迅速聚集大量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上市,通过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而有限责任公司无法直接上市融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彻底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能力的限制,更加适应大规模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流动性强,有利于分散投资者风险
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较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投资者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除对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份转让有限制外,其他转让比较自由。《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除受上述限制外,可自由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也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便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员工股权,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涉及公司、管理层、股东等多方的利益,将经营者、员工与公司组建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使经营者、员工在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同时也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从而使经营者将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很多公司都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更便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更容易计算每股的价格和数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票价格可以由相对成熟的公开市场形成,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计算出每股的价格以及股份的数量。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没有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而只规定了出资额,以出资证明书的形式加以体现,且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没有统一的市场,再加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股权并不能完全自由流通,因此实施股权激励时,不容易通过等额股份直观地计算出股份的价格和数量。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有保障。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回购公司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可能回购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激励的股份只有通过股份转让或者增加公司资本进行解决。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是个非常头痛的问题。
再次,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激励行权更简便。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分成等额的股票,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激励人行权或分期行权时,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且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要不断修改与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并且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非常繁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激励人在行权或分期行权时,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也不受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直接转让即可,操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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