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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2012-03-11 11:00:02)
标签:

保险

杂谈

分类: 保险公司管理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股权。

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范围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5、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权与履职要求,当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权的行使方式。

6、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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