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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飚老师公开课:第十一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之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2017-06-08 10:33:17)
分类: 德育组学校校本培训活动记录表

第五单元   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第十一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之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让学生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

教学重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教学难点: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解决重难点关键: 联系案例说明理论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生活处处有民法:

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

被人冒名顶替去上学;银行柜台前设置一米线;……

(得出结论)每个公民都与民法息息相关,人们的很多权益受民法保护,很多日常活动要受民法的调整。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案例2:李某现在已经18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婴儿能否成为原告?为什么?

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

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讨论:我们的学校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我们的班级是不是法人?

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

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其它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案例: 刘某和赵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楼上刘某家的厕所漏水,楼下的赵某经常上去找刘某说:我们家上厕所要打伞,你们赶紧找人修一修吧?可刘某却说:我们家又不用打伞,你找房管局去吧!

  过了几天,赵某自己买了厕所用具,要求刘某换上,可刘某就是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家的厕所修不修是自己的权利,别人管不着。最后,赵某忍无可忍骂了几句,刘某动手打了赵某,导致赵某眼睛出血进了医院。

学生分组讨论,赵某和刘某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

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适用的方式: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都可以。

【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 9 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

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A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井盖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A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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