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领域投资政策》
(2022-06-20 09:02:27)
标签:
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天津建设工程律师天津建筑工程律师 |
分类: 建筑工程律师 |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李洋
对于具备直接收费来源但不能覆盖投资需求的项目,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资本收取使用者付费和政府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达到资金平衡。对于没有直接收费来源的项目,可探索采取政府匹配资源、社会资本综合开发模式,通过政府匹配土地开发、物业经营、招商引资、冠名权等资源,实现社会资本自平衡。
想要了解更多工程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
前一篇:《隐蔽工程全程视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