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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2022-04-18 11:58:34)
标签:

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

分类: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李洋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结算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出具了审价咨询报告,诉讼中双方是否仍有申请造价鉴定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即便诉讼前已经委托造价企业出具咨询报告,诉讼中也可以否定报告的效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推翻共同委托审计报告的前提,需要以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接受为前提。比如双方对共同委托的审计报告进行签章确认,或者已经按照审计报告的数额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以上情况下,诉讼中法院不支持当事人重新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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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律师服务网www.gongchengtj.com/       

        作者电话:李永刚律师:18522638812;李洋律师:185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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