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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无权提出质量抗辩

(2022-03-28 09:31:12)
标签:

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建设工程律师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

分类: 建筑工程律师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李永刚、李洋

按照法律规定,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等验收文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对已经使用的工程内容,无权提出质量抗辩,对于使用的工程也无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想要了解更多工程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律师服务网www.gongchengtj.com/                   

  作者电话:李永刚律师:18522638812;李洋律师:185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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