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情形下,承包人如何主张欠款利息
(2016-05-16 1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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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各商业银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有两层含义:
其一、贷款期限分为:6个月以内、1年以内、3年以内、5年以内。不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不同;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不定时地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另外,贷款又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其二、计算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首先需确定贷款种类,其次,确定贷款期间,最后,寻找贷款发生时贷款期间下的利率。
【工程款结算种类】:工程款的给付分为:工程预付款的给付、工程进度款的给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给付。针对上述工程款给付内容,是每一个施工合同当事人均关注的问题,实践中也常发生三类款型给付延期的纠纷。
【建设工程交付】:指工程完工后,施工人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手续,施工人将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的行为。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行为。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本专业属于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整理)
【无 约定情形下,承包人如何主张欠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对以上法律依据的解读:
该条款赋予承包人享有对发包人延期给付工程款的违约追偿权。如果对于工程款眼期给付的违约双方已经作出约定,承包人可以依照其约定主张权利。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承包人可以主张欠款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司法实践中,从什么时间起算利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节点问题。工程款延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从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应付款之日:
如果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那么就以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果工程没有交付,但是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那么就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计算利息;如果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案例】:王某是一个包工头,2014年3月份承包了一个桩基础防水工程,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于2014年11月初完工,14年12月1日交工,交工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结算书,在该防水工程总价款为:100万,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发包人答应在2014年12月20日结清工程款。
至今,发包人拖欠王某工程款已达一年多,王某到法院起诉,对欠款利息能否提出主张?
律师解答:
首先,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计算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其次,承包人王某与发包人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计付利息起算点是201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