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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的三个思维

(2024-05-10 08:35:53)

1.16

阅卷的三个思维

 

我在代理刑事案件阅卷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思维:

1. 双重思维:这种思维模式是兼听则明的,刑事案件的阅卷举证基本义务通常由警方和检方承担,而他们的思维方式往往是控诉思维,即“好人里捞坏人”的倾向。这种偏重控诉的思维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十分不利。由于我既有警察背景又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具备双重思维,才能全面客观地审视案情。

2. 辩方思维:合同纠纷中有一句俗语“原告打错被告打漏”,

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绝不能简单地成为控方的“第二公诉人”,而应该从无罪、从轻和减轻刑罚的角度考虑被告人的权利。这种辩护思维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思维《刑法》的立法目的并非单纯惩

罚,而是通过刑法手段将被告人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因此,我在阅卷过程中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思维,对于偶犯、初犯、投案自首以及有立功情节的案件,建议检方或法院给予被告人出路和活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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