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的三个思维
(2024-05-10 08:35:53)1.16
阅卷的三个思维
我在代理刑事案件阅卷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思维:
1.
2.
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绝不能简单地成为控方的“第二公诉人”,而应该从无罪、从轻和减轻刑罚的角度考虑被告人的权利。这种辩护思维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
罚,而是通过刑法手段将被告人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因此,我在阅卷过程中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思维,对于偶犯、初犯、投案自首以及有立功情节的案件,建议检方或法院给予被告人出路和活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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