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律师谈证据对当事人有利为什么败诉的三个问题
在诉讼问题上决定案件胜诉的不完全是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对证据的举证和对相对方的质证以及证据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情绪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败诉:
1、庭审时当事人随意说对证据“无异议”:对诉讼相对方的证据,己方要质证,法官会说“你对原告的证据是否有异议”?有些当事人不明就里尤其是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不知道如何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质证,竟然糊里糊涂的说“无异议”,这可很要命,书记员会记录在庭审笔录,如果该证据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当事人随口一说的“无异议”,那么大概率这个案子你是失败了。正确的做法是,如果你对证据针对性准确性的提出了“证据三性”“待证目的”的质疑理由,这当然是正确的;如果你对原告的该组证据(或被告)吃不准?你可以说我庭下与我的律师确认一下?或者“请法官结合本案的证据依法确认”。
2、律师的专业素质太差:律师也不都是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就如医生也有庸医。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没有围绕法庭的争执焦点以及完成不了待证目的的证据,部分律师专业太差甚至面对相对方的举证措手不及一头雾水,质证更是偏离争执焦点,这也是应当胜诉却败诉的原因之一。
3、当事人控制不住情绪:打官司(诉讼)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诉讼过程中情绪控制很重要,尤其是当事人是切身利益的受害者和全力维护者,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一定要沉着冷静定海神针,紧紧围绕着法官总结的争执焦点举证、质证、发问和反诘。切不能情绪冲动甚至崩溃,还出现过个别的当事人当庭辱骂法官、就地打滚的情况,这样可就完了,因为你的情绪失控(扰乱法庭秩序)恰恰给了相对方翻盘的机会。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