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律师代理案件的阅卷三个思维
笔者代理刑事案件阅卷是必经程序,有下面三个思维:
1、双重思维:也就是兼听则明的思维,刑事案件的阅卷其举证基本义务是警方、检方,而该方的思维模式是控诉思维,也就是“好人里边捞坏人”的思维。这种从重思维对嫌疑人被告人极为不利。而笔者有过警察的背景又是律师的职业,因此一定要有双重思维,这样才能综合全案做到客观和全面。
2、辩方思维:合同纠纷有一句话“原告打错被告打漏”同样适合刑事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当然不能和控方是一体的“不做第二公诉人”,一定是在无罪、从轻和减轻的辩方角度考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种辩方思维更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不枉不纵”也就是公平公正和公开。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思维:《刑法》的立法目的可不完全是惩罚,只是通过刑法的手段把被告人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因此笔者有这样一种阅卷思维,对偶犯、初犯、投案自首以及有立功情节的会建议检方或法院给被告人出路、活路也就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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