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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片冰心在玉壶

(2023-03-08 08:37:03)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片冰心在玉壶

——范晶春、孙鹏、钟思敏法官、林梦婕书记员公正执法的新闻调查

  法院圈有言:一审败诉二审很难而直接改判难上加难。在一起康军因与刘宏伟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不利情况下,刘宏伟毅然提起上诉但却忐忑不安如履薄冰:“二审法院能够排除干扰顶住压力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吗”?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片冰心在玉壶

 3月2日刘宏伟接到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3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鸟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康军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刘宏伟已缴纳),共计4950元,均由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月5日刘宏伟(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记者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康军与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现我已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记者对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申海东、书记员冯雪婷进行监督。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片冰心在玉壶 

   记者认真接待了刘宏伟倾听了他的主诉,阅读了(2021)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初步研判这是一起海勃湾区法院在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申海东、冯雪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枉法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首科大厦对刘宏伟做了专访。

  2月6日记者对刘宏伟做了录音专访:康军在2018年4月12日和4月24日因我发起成立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当时司法部还没有禁止律师兼职的规定,因此我发起成立该公司是许可的。双方口头约定:康军是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且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配置原则占股比5%,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成立但由于持续性的新冠疫情三年在次年注销。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片冰心在玉壶

  而康军虚假诉讼在2022年已经超过《民法通则》的两年时效《民法典》三年时效丧失了当然的胜诉权的情况下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法院申海东法官、书记员冯雪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驳回康军的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但该法官和书记员却擅自更改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康军在一审时无法提供与我的“借条”“借据”“借款合同”证据,丧失了法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的申海东、冯雪婷又反复更改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进行审理,但康军仍然提供不出不当得利纠纷的证据。

   刘宏伟气愤的说:本案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对案涉的15万元同样是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已经在2021年7月13日的(2021)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本院认为”做了释明: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当庭认可其主张的150000元系其与被告的合伙投资款,故该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合伙投资款,并非借款,本案依法不予调整,原告应当另案主张。

   但是令我匪夷所思的是:申海东法官、书记员冯雪婷丧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在2022年9月5日做出了枉法的(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康军此次诉讼被告刘宏伟返还15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此款项为投资款。原告诉称是被告康军要求其合伙北京子迪律师事务所的投资款。但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3民终901号民事案件查明北京子迪律师事务所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康军合伙,故涉案150000元不是原告投资北京子迪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被告辩称150000元系原告投资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但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日,原告转出涉案款项时,该公司并未成立。此次诉讼被告亦未提交原告投资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据,且原告康军亦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被告辩称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案情及原、被告双方意见。本案案由不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另被告主张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就涉案款项曾于2021年3月26日诉讼,被告在2021年民事案件诉讼时未提诉讼时效,原告此次诉讼是因2021年民事案件的延续,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军不当得利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原告。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片冰心在玉壶

  对这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且超过诉讼时效的错误判决刘宏伟当然的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心情可想而知.......

   2月7日由范晶春为审判长,孙鹏、钟思敏法官为审判员,林梦婕为书记员组成的合议庭线下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3年2月23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3)内03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第8页“本院认为”公正的载明:关于涉案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纠纷的问题。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上诉人康军主张刘宏伟返还欠款150000元,该150000元在另案中,康军认可其主张的150000元系其与刘宏伟的合伙投资款,该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合伙投资款,故康军给刘宏伟150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康军主张返还应当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主张,而不能依据借贷关系或者不当得利纠纷主张。综上所述,刘宏伟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康军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刘宏伟已缴纳),共计4950元,均由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们是光荣的人民法官/党的嘱托记得清/弘扬正气/崇善制恶/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宗旨

一心向党/立场坚定/我们肩负时代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人民幸福我幸福

花儿总会开/鸟儿去还来/岁月不曾老/清风乱入怀。刘宏伟深情的为范晶春、孙鹏、钟思敏法官、林梦婕书记员点赞“好样的,人民永远不会忘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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