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律师教您怎么做?

1、什么是刑事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
4、盗窃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抢劫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这个原则也叫“不告不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9、什么是律师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刘律师作为执业20年的律师,也有过惨痛的教训,在是否“以不正当方式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等承揽业务方面”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分。因此通过这个普法宣传给全国60万律师提个醒,在律师执业中一定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不能触犯“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1、挪用资金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有: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明确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特征有:客体特征是侵犯了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主体特征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特征是挪用国家特定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主观特征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而且二者在程序上存在前后的承接关系。因而,许多程序规则基本相同。但行政复议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3)行政复议审查内容比较广泛。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要审查其适当性。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特点是:(1)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2)国家赔偿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条件;(3)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国家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1)损害事实存在。(2)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违法行为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17、被错误刑事拘留后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过程中产生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它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刑事赔偿:(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需要国家赔偿的,应根据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对财产损害的状态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标准予以赔偿:(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灭失的,依照第(3)、(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所有行政处罚当事人以程序权利,使其可以了解和直接参与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当事人主要享有以下程序权利:
(1)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了解权。所谓了解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从行政机关知道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知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陈述和申辩权。所谓陈述和申辩权,是指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及所持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申明自己的主张。(4)听证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申请行政复议权。(6)提起行政复议权。
假释是罪犯刑满释放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假释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