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参与诉讼中有苦衷,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何尝不是有苦难言:
1、出差出庭体力之苦:笔者是年届60的老人,作为全国的知名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涵盖大陆和海外,这就需要对律师的身体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根据案件的排期随时随地“背起行囊走天下”。这就是出差体力之苦,笔者把他概括为上田头坐炕头进村头,上车间进班组赴法庭;倒高铁倒飞机,可以说是废寝忘食时空颠倒。笔者和全国其他著名律师一样每年的案件是海量的,这就对律师的身体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只要有开庭就不能轻易的申请延期而是立刻到目的地法院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全国50多万律师都面临这样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就是身体处在亚健康状态,这都是由于巨大繁重的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因此笔者建议党和政府更加对律师群体高看一眼厚爱一层,体恤他们的艰辛与痛苦、平凡与伟大、可爱与尴尬。
2、大量法律文书和证据收集之苦:由于诉讼案件都是有排期的,也就是严格的时间流程要求。律师必须在流程内完成《起诉状》《答辩状》《申诉书》《检查监督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辩护辞》《代理辞》《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同时如果是原告一方或者是应当由己方举证,还要收集证据。这些工作都是纷繁复杂的,很多律师业务量很大,未结的案件需要消化,已结的案件需要整理和归档。
法律文书和收集证据的痛苦困扰着律师,但是每个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压力感和危机感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这就是律师高尚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笔者执业20年以来,为了应对上述苦衷给自己制定了自虐性的规定:必须日清日高日事日毕,即使患病住院也要抽出时间按时间流程完成当事人交代的任务。
3、不被当事人理解之苦:当事人委托律师几乎有一个误区?我花了钱请了律师,你就要保证我胜诉,也就是摆平和搞定;这怎么可能呢?因为我国的《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禁止性的规定:不对当事人的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这就需要律师在代理案件当中还要给他们释明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当事人能理解有的不理解,不理解的就可能过激:投诉、对律师名誉侵权、对律师所在单位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和无理要求退费。笔者在代理福建**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案件标的120万,一审通过笔者的努力追回79万和40万的劳保品等,即使这样农民工仍然不满意,要求退费并把笔者打的口鼻流血,笔者怎么能和“没文化真可怕的人”一般见识呢?只能打破牙和血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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