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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伟律师再谈外遇的三个释明

(2022-04-19 09:21:41)

 笔者谈了若干篇关于外遇的话题,外遇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婚外情、通奸或姘居的不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可能构成重婚罪,外遇者戒: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英文称为Affair,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损坏名誉之意。外遇的定义依不同研究领域有些许不同,在社会学辞典中,外遇即有发生性交(通奸)行为,属于婚外性行为之一种;若仅有「思想或行为上的不贞」而无实际的性接触,可称之为精神外遇。法律上,性关系被视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此性关系是指已婚者与非配偶发生自愿性的性行为。

  1、害人害己:外遇者逞一时之欢,对配偶夫或妻造成终生的心理打击或创伤,就外遇者本人来说因为一时之“性福”背负了终生的道德压力,即使悔过不离婚也再难以“破镜重圆”,破坏了夫妻的幸福安宁。

刘宏伟律师再谈外遇的三个释明 

 2、害家庭:外遇不能长久就如奈何桥的传说,但一次鱼水之欢将践踏家庭和谐,从此家庭陷入无休止的不信任当中,甚至导致夫或妻一方反报复,你在外边找男人我就找女人,从此家庭处于不稳定状态:冷战、同床异梦、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甚至离婚。

  3、贻害子孙:俗话说言传身教、子不教父之过,父母亲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将贻害子孙,给他们自幼带来身心伤害和阴影,影响他们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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