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律师再谈在法庭上发言的三个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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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要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上的发言十分重要,既要做到针对性和准确性,又能理性管控情绪,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案件的风险和于己不利的结果:
1、不要试图说服对方:在法庭的诉讼参与人中有原告就有被告;有上诉人就有被上诉人,我把他称为“己方”和“对方”。在诉讼案件的法庭调查中要切记你不是在说服对方,因为法院的审判权在法官手里,你的发问、质证、反诘和法庭辩论从表面上看是和对方针锋相对,实际上是在说服法官。有了这样的认识你就要做到在法庭上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有理有利有节,通过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语言打动法官。
2、不要长篇大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刑事案件辩护人)一定要紧紧围绕着法官总结的争执焦点和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证据和量刑意见抓住要点进行,切忌在法庭上发言滔滔不绝长篇大论。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你的发言不和法官总结的争执焦点同频,发言刹不住车而被法官“抽刀断水”也就是打断,说明你的发言是失败的。在法庭上要紧紧围绕着定性、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证据的三性和待证目的举证和质证。律师的发言更要具备高度的“概括性”也就是“提纲挈领”。
3、管控情绪不要发火:在法庭上一定要用理性战胜感性,有的对方很狡猾,故意用语言刺激你情绪激动,你一定要做到不为所动定海神针,因为在法庭上不是夫妻吵架邻居骂街,是要尊重法庭诉讼秩序的。有理不在言高,在法庭上打的是“证据牌”和“策略牌”,诉讼案件是有时间成本的,你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用绝对的理性把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反驳的理由及证据用最简单的语言说清就达到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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