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告知”货运险与物流责任险“的区别,导致物流运输公司错投险种,应赔偿损失

2013年10月9日,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有效期至2014年10月8日。
2014年1月17日,物流运输公司在运输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的空调过程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损,损失价值1946010元。
事故发生后,电器公司依据合同从物流运输公司运费中抵扣了损失,并委托物流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物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其无法获得保险保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及利息。
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物流运输公司投保时自愿同意仅将电器公司列为被保险人,这符合物流运输公司的商业利益(如费率更低、保障更广),且物流运输公司作为有经验的保险客户,应清楚合同内容,因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承运人(物流运输公司)对货物本身不具有保险利益,只有货主(电器公司)才有资格作为货运险被保险人,因此本案原告无权主张赔偿。
法院的意见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应如实告知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并建议其他险种(如物流责任险),但其反而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物流运输公司产生合理信赖。这种过失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物流运输公司因承担货物损失而受损,若投保正确险种本可获赔,损失与保险公司的过失有因果关系。参照合同免赔率(10%)核定赔偿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51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