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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合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是否支持伤残赔偿金?

(2025-09-17 18:30:44)

原告员工周某2022年1月8日在施工中右足受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3242.62元。周某2023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8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适用的是工伤标准)。

单位理赔之后,向保险公司主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依被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因周某不配合,鉴定终止。

法院认为,被告申请对周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周某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其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无法证明伤残等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法院不支持其伤残赔偿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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