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脚手架坠落骨折,保险公司以“无保险利益”拒赔,法院这样判!

工作中摔伤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团体意外险理赔成功案例
何某于2022年3月12日在工作中从脚手架坠落,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45,264.39元。其称通过吴某、周某等人得知B装饰公司(后更名为A装饰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遂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A保险公司拒赔,何某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8,474.39元。
一审法院查明,B装饰公司已于2021年1月更名为A装饰公司,但案涉保险合同仍以B装饰公司名义投保,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2022年2月,通过批单新增何某为被保险人。A装饰公司否认投保行为,称系任某冒用其名义投保,其与何某无劳动关系。何某则称其受雇于吴某、周某,在工地从事装饰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45,264.3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的意见
A保险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三个方面的理由。其一是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单系冒用B装饰公司名义,所使用的公章已作废,且A装饰公司未追认,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应自始无效。其二是无保险利益,何某非B装饰公司员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违反《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其三是不应赔偿医疗费,何某未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相关费用由他人垫付,且垫付方未放弃追偿权,何某未遭受实际损失,依损失补偿原则不应赔付。
法院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虽投保人名称已变更,但无证据证明投保单公章系伪造。结合A装饰公司曾通过任某办理保险、且任某持有法院传票等事实,认定“借用B装饰公司名义投保”具有高度盖然性,A装饰公司对投保行为应属知情。保险公司已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审法院的意见认为,A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材料虚假,且未对公章真实性申请鉴定。其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尽审核义务仍承保并收费,应承担相应后果。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虽何某与B装饰公司无劳动关系,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关于医疗费用,何某虽陈述前后矛盾,但最终提交了王×1垫付医疗费的证据,且王×1未放弃追偿权,何某仍负有返还义务,故其实际损失成立。保险公司未能证明何某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故应依约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