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专题|创基广场使用权投资警示:34年租期超20年法定上限,法院判退回部分

创基广场使用权合同纠纷实录:超期无效引发5.6万退款
原告洪某于2020年10月8日与被告佛山市创基置业有限公司(创基置业公司)签订《佛山市南海区创基广场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以38.8万元取得创基广场某物业使用权,期限自交付之日(最迟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共34年2个月,12480天)。
截至开庭,原告支付19.8万元首付款及24期分期款共28.8万元(含本金7.6万元、利息1.4万元)。
涉案创基广场物业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晚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另签约时,企进投资公司系创基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9月变更),2022年10月变更为非独资。
原告认为合同实为租赁合同,34年租期违反《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超期部分应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付租金6.1万余元及利息,并由企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创基置业公司认为,涉案物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合法建筑,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规制,可突破20年限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及地方政策(如广东省高院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商业用地最高40年)。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名为出让实质为租赁合同,原告通过支付费用获得固定期限物业使用权,符合租赁特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21.10.31-2055.12.31,租期合计34年2个月,远超《合同法》第214条(现《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的20年上限。
认定超期部分无效,20年后的14年2个月(2051.11.1-2055.12.31)无效,其余条款有效。
判决创基置业公司返还5.6万元,并支付以5.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企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