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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职业变更未告知拒赔?法院认定:事故非职业风险导致,须赔偿!

(2025-07-26 10:24:26)

保险公司以职业变更未告知拒赔?法院认定:事故非职业风险导致,须赔偿!

2020年5月及10月,正某配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投保时,正某的职业被登记为“杂货商”。保险公司主张正某夫妇谎报职业骗取保险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动核实职业或明确告知职业分类要求。

2021年1月,正某在某路桥工程公司梁场巡查时,因大风导致龙门吊倒塌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出具说明确认正某负责梁场内箱梁预制、张拉等管理工作,属现场巡查岗,非一线高危作业。

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其认为正某实际从事高速公路施工(属拒保的3类高危职业),且投保后职业变更未告知,故拒赔。

正某主张始终为梁场管理人员,职业未变更;事故系意外(大风致设备倒塌),属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为协助理赔,用人单位《关于正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证明正某为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属建筑工程业类内勤(类似1类职业)。

一审法院采纳保险公司主张,认定正某从事高危职业(拖吊车驾驶相关),判决拒赔成立。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认定,根据用人单位证据确认正某属建筑工程业内勤人员(1类职业),非高危工种。事故系大风导致静止设备倒塌所致,属意外事件,与职业风险无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再审审查,提出正某投保时存在职业隐瞒,且职业变更为3类未告知。

河南高院裁定维持二审结论,认为用人单位证据充分证明正某职业未变更,正某始终为建筑工程业管理人员(类似1类职业),非保险公司主张的3类高危职业。此外,系意外事件(大风致设备倒塌),非职业风险导致。保险公司以职业变更未告知拒赔?法院认定:事故非职业风险导致,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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