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意外吗?保险赔不赔?

2015年4月14日,罗某在政府组织的篮球赛中晕倒猝死。
医院出具两份矛盾死亡证明(心肌梗死/猝死原因不明),后心肌梗死证明因“非治疗医生出具”被作废,最终认定“猝死(原因未明)”。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罗某是猝死不属意外,系疾病死亡。家属未按手写批注“需提供尸检报告”配合尸检(家属主张批注系签字后添加),保险公司未明确要求尸检及说明后果。
法院审理之后,采纳“猝死(原因未明)”的医学证明,排除心肌梗死。篮球运动对抗性强,突发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特征。此外,无证据证明死因系疾病,家属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保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家属已提供猝死证明,完成意外死亡的初步举证;
保险公司对死因存疑时应主动推动尸检(依合同第23条有调查权),但未履行该义务。
结合运动场景、突发性及无既往病史,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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