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君广场商铺36年使用权被认定无效案:超20年租赁期部分返还20万
岭君广场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风险警示:超20年期限无效判例
岭君广场使用权转让纠纷,法院判返还无效部分
2018年9月,高某与广东岭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广东岭君公司)签订两份《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总价452,916元受让佛山禅城区某商场负一层131号、133号岭君广场商铺的20年使用权(2018年9月20日至2038年9月19日),期满后岭君公司“赠送”使用权至2054年10月31日(共36年零43天)。
同日,高某与佛山市运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运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支付100,000元装修及策划服务费,约定该费用与后续经营管理不关联且不可退还。
2019年1月起,运成公司按月向高某支付租金收益。截至2020年8月,运成公司累计支付租金42,311.71元,但高某主张其拖欠11个月租金(后二审变更为拖欠2个月租金6,040元)。
高某认为36年使用权实质为租赁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要求岭君公司退还16年对应的转让金201,296元,主张运成公司未实际提供装修策划服务,要求退还100,000元服务费。
法院认为,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岭君公司转让物业使用权、高某支付对价、期满后物业及装修归岭君公司所有,符合《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特征,实质为租赁合同。
合同中“20年转让期+16年赠送期”的约定,实际租赁期限达36年零43天,违反《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
岭君公司抗辩“16年为无偿赠送”不成立,作为营利主体,其不可能无偿转让长期使用权,总转让款452,916元应视为36年使用权的整体对价。
关于装修及策划服务费,《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费“与经营管理不关联且终止不退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高某无证据证明运成公司未履行义务,退还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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