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题|门诊自费药遭拒赔,法院这样判!

杨某(被上诉人)自2017年起持续投保中国某保险公司的“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保单续保至2022年5月。
2022年1月31日至5月18日,杨某因宫颈恶性肿瘤在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5次,总医疗费用103,319.74元(医保报销9,578.98元)。
中国某保险公司(上诉人)已赔付47,102.64元(含医疗费34,302.64元+津贴12,800元),但拒赔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自费药费用(争议金额49,438.12元)。
杨某在住院期间遵医嘱多次在门诊购买自费药品(如升血小板药物),该费用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
双方保险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仅承担“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及“住院前/后7日内与住院原因相同的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基于此条款,认为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门诊购药票据显示费用发生在住院期间,非住院前/后7日。保险公司进一步申明,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含门诊费用限制)加粗加黑提示,投保人签字确认,条款合法有效。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由,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法院认为,中国某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住院期间门诊费用不赔”的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杨某的门诊购药均系遵医嘱进行的治疗(如化疗后升血小板治疗),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该费用虽发生于门诊,但实质是住院治疗的延续,符合保险合同“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的赔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