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保险专题|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拒赔?

(2025-05-20 22:44:48)

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拒赔?

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手术拒赔

案件情况

原告姜某柱于2017年12月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及附加两全险),合同生效后由某乙保险公司承接。

2024年1月,原告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具体为三支冠状动脉狭窄,右冠状动脉狭窄达90%),并接受支架植入术及球囊扩张成形术。

原告认为其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需满足两支狭窄超50%或一支狭窄超70%),但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非合同约定的“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为由拒赔。

双方争议及处理

保险公司主张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轻症理赔需实施“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而原告仅进行支架植入术未达条款要求,属于非承保范围。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23条,指出保险条款不得以“不合理或违背医学标准”限制理赔。原告病情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血管狭窄程度(右冠状动脉狭窄90%),虽未采用搭桥术,但支架植入术为现代医学更优选择,符合“合理治疗”原则。

法院进一步论述认为,终身疾病险应适应医疗技术发展。合同约定的“微创搭桥术”可能因技术迭代被更安全有效的方式替代,保险公司不能因治疗方式差异而否定疾病本身的严重性。

法院最后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核心在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与医学实践的冲突。法院通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思路,结合监管规定和公平原则,认定原告病情符合理赔实质条件,保险公司不得以技术条款的机械适用拒赔。该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投保人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推动保险条款与医学发展动态衔接。保险专题|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拒赔?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