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荣基嘉园商业商铺使用权,能退款吗?

2018年7月1日,何某(乙方)与佛山众联承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众联公司)签订《荣基嘉园商业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酒店1、2层商业物业自行分割成可供肉菜市场使用的档口,现将该物业第X层自编号xxx商铺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使用权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20年,20年到期后甲方赠送乙方10年使用权。
合同还约定,在乙方付清款项前提下,在2019年5月1日将涉讼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此外,还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统一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何某将商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托管经营的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49年4月30日止。
2018年7月15日,何某支付完毕合同转让款项,众联公司出具收据收讫。
何某诉称,支付220000元对价取得其所有的物业之30年使用权实际为约定租期为30年的租赁合同,该约定违背了国家法律对租赁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返还无效年限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讼商铺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涉讼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自2019年5月1日起30年,故此,涉讼合同项下关于2039年5月1日起至2049年4月30日止的租赁约定无效,其余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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