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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特de圈子物业使用权

(2024-12-27 13:55:35)

202113日,郭某(受让方、乙方)与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约定:本合同所约定之物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单位;甲方同意将该物业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为40(2017620日至2057620),转让总价款为387440元,乙方以贷款付款方式支付。

郭某分别于20201214日,202113日、118日向中萃置业公司支付了涉案物业全部转让款387440元,中萃置业公司开具相应的收据。

20215月,白沙经济社在涉案物业所在项目贴出告示,载明:本地块是我白沙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租给广州毓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的,租赁期限为25年。合同期从2012521日至2037520日止。

郭某以受到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部分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要求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涉案物业及土地使用年限为2017620日至2057620日,但查明事实显示,中萃置业公司从白沙经济社处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期限截至2037620日,到期后土地上盖物业归白沙经济社所有。

因在案证据未显示中萃置业公司曾将该情况告知郭某,且中萃置业公司还通过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业及土地使用期限截至2057620日,中萃置业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考虑到涉案物业使用期限的长短系郭某缔结租赁合同的重要要素,中萃置业公司的欺诈行为违背了郭某签订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故郭某在知悉白沙经济社于20215月贴出告示后,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撤销《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2037621日至204113日租期期限的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撤销的同时,判决中萃置业公司返还撤销部分的已支付款项。艾特de圈子物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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