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巨和商业中心商铺使用权能退吗?

2014年5月29日,张某(受让方、乙方)与佛山市巨和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甲方)签订《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巨和公司转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路巨和商业中心项目B区某商铺使用权给乙方。
该物业使用权转让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34年8月31日止。甲方在前款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赠送五年的物业使用权给乙方无偿使用,即从2034年9月1日至2039年8月31日止。
同日,张某还与珠和公司签订两份《物业委托招商合同》,委托珠和公司对案涉商铺进行招商。
因法院查明涉及建筑物可能已过临时报建期限导致合同无效,张某主张返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商铺所在的“巨和商业中心项目”属于临时建设工程并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到期,且未有证据证明有办理续期手续,而案涉《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物业委托招商合同》的租赁起始时间均为2016年9月1日,据法律规定,确认案涉《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物业委托招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均属无效合同。
案涉《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物业委托招商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根据该法律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均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利息损失),即巨和公司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物业使用权转让金403608元及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