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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操纵股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01-14 12:21:34)

一、案件简介

(一)林军,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股份)实际控制人。何忠华,时任明利股份董事,明利集团副总裁。陈志强,时任明利股份监事。

(二)林军、何忠华、陈志强通过控制、管理法人账户(包括法人明利集团、天勋物流、恒鑫化工、桂东磷业、申达通、广西工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强顺农资有限公司7个账户);借用他人账户;指使成立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明利股份”。陈志强等人通过各自的办公电脑进行交易。林军通过追加劣后资金的方式保证资管计划证券账户持续买入“明利股份”股票。

(三)林军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手段包括利用上述账户组认购定向增发的股份;持续大量交易“明利股份”;繁进行买卖方向相反、数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时间连续、价格相近的申报。

(四)中国证监会经过立案调查程序认定,林军以减持股票获利为目的,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明利股份”,影响了股票股价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2日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2019〕149号。

二、关于行为人操纵股票的索赔依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禁止任何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索赔困境

(七)证券法第77条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依据,但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这有区别了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索赔。从法理上分析,操纵市场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适用侵权相关的举证规则,即需要证明有操纵行为,损失事实,损失事实与操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官方文件,可以认定操纵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投资者的损失也可以直接体现在证券账户上。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本身存在高风险的特点,证券市场瞬息万变,股票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波动性,股票的涨跌影响因素也很多,投资者要证明证券操纵人的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这也是当下操纵证券市场索赔的困境。若投资者无法证明损失与操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索赔也就不能成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设置为在符合特定买入期间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采取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证明难度,索赔难度降低,有力的摄制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八)相信随着更多投资者的索赔,最高院也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设计更加符合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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