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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庆邮电大学宿舍管理办法

(2012-08-13 14:02:04)
标签:

重庆邮电大学

公寓管理

外出租房承诺书

学生公寓

租赁许可证

杂谈

六、重庆邮电大学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的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宿包括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和学生公寓区外的住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留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住与退房管理

第四条  全校学生住宿由学生处会同后勤处,在各公寓管理部门准确提供的房源情况下,根据当年度学生生源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条  学生凭缴费单据,与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入住协议书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后,原则上不得调换寝室,学校为加强管理可根据每年招生与毕业学生离校后空房源的实际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微调,学生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七条  在寒、暑假期间需留校住宿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报所在学院批准后,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八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出国、退学等原因需办理退房手续的,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据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旦退房,不得占用原住宿舍并存放本人物品。

第九条  学生在调房、退房过程中涉及的住宿费用结算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宿学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应自觉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并遵守以下住宿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二)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就寝秩序。

(三)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不浪费水电。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履行宿舍清洁义务。

(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主动带来访人员到管理员处登记,并按公寓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六)携带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时,应主动向管理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公寓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七)发现同学患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宿舍管理员并积极实施救助。发现同学违纪时主动向宿舍管理员举报,及时制止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入住学生公寓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挪动或损坏公物;

(二)饲养动物;

(三)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在阳台、窗台上放置花盆等容易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物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随地吐痰和从宿舍内向外、向下乱扔物品、乱倒污物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黄色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或者其他制品;

(六)散发未经批准的宣传品,推销商品等从事个人经商的行为;

(七)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

(八)在宿舍内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九)熄灯后高声喧哗、聊天、嬉戏、打闹、打游戏、上网以及光污染和声污染等行为;

(十)在宿舍中偷盗、诈骗、销赃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

第十三条  在符合条件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学生经公寓管理部门许可并指导下可以使用以下电器:

(一)安装使用电热水器,电开水壶,以及功率在500w以下的饮水机。

(二)使用质量可靠的电脑、收录机、电视机、电风扇、台灯、电吹风、电热毯等日常小家电及配套用的接线移动式插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使用下列电器:

(一)超过宿舍供电承载力或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热杯、电炉、热得快、电烤火炉、浴霸及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

(二)与建筑功能不相匹配的、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的、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炊饮电器,如电饭煲、电炒锅等。

(三)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国家强制性安全“CCC”认证标志的电器产品。

(四)不利于宿舍管理的其它电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乱接临时电源,不得将电源插线板及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不得将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不得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禁止私拉乱接网线。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

第五章  外出租房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租赁的房屋必须持有当地派出所办理的租赁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外出租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患有慢性疾病或急性传染病,在集体宿舍生活不便者;

(二)考研者;

(三)学院未提供住宿或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十九条  凡外出租房者,应自觉接受其房东和当地派出所及物管部门的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并按要求参加学校的教学、教育活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相关情况。学期结束时,由各学院向职能部门汇报外出租房者的情况。

第二十条   外出租房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需外出租房的学生,持本人申请、家长书面同意书、《外出租房承诺书》(附件1)及房东的《租赁许可证》,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初审后交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上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审核后发给《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外出租房居住审批表》(见附件2),完清相关手续后,方可在外租房住宿。

(三)学生凭《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外出租房居住审批表》和《租赁许可证》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办理退宿手续。

(四)《重庆邮电大学学生外出租房居住审批表》,此表一式五份,学生持一份、学生处、保卫处、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五)办理外出租房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外租房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按学生及学生家长签署的《外出租房承诺书》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评选公寓区“五星文明楼”、“文明寝室”、“卫生寝室”、“宿管会先进个人”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十一条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不按时就寝的晚归者,可以给予如下处理:

1.晚归次数累计达4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晚归次数累计达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晚归次数累计达10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对于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

1.凡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引发火灾,造成他人和学校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凡因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以及不按说明书和有关安全用电要求使用电器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良后果时,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租房的学生,责令其限期搬回;对拒不搬回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中与此办法相悖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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