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执行违建?案外人可否对违建提出执行异议?

标签:
房产 |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是否可以执行?
(一)部分高院的规定
1、北京高院的规定:可以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办案规范——不动产的执行》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无证房产的过程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2、江苏高院的规定: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第19条规定:“执行法院对无证房产予以现状处置,案外人以其对该无证房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许可执行或不予执行该执行标的作出裁判,但不得就无证房产予以确权或判决案外人对此享有所有权。” 关于执行和执行异议,江苏高院出过很多质量很高的规定,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也写过很多对江苏高院和其他法院关于执行和执行异议规定的解读与评析的文章。
(二)裁判观点
1、可以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590号民事判决认为,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以及如何处理,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广东高院(2022)粤执监101号执行裁定认为,在执行实践中,违法建筑物的使用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故在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对于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按现状处置。
2、不可以执行
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359号民事判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案涉项目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仍属违法建筑,不宜被拍卖变卖。
二、法院应否受理并审查案外人对违建提出的执行异议?
1、有限制的受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发现该执行标的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案外人系以其为合法占有人为由对执行法院针对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建筑物进行的“现状处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许可执行或不予执行该执行标的作出裁判,但不得就违法建筑予以确权或判决案外人对此享有所有权。”
2、应予受理并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第19条规定:“执行法院对无证房产予以现状处置,案外人以其对该无证房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许可执行或不予执行该执行标的作出裁判,但不得就无证房产予以确权或判决案外人对此享有所有权。” 第20条规定:“案外人就无证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区分以下情形予以处理:(1)案外人仅请求对无证房产予以确权的,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2)案外人既请求对无证房产确权,又请求对无证房产排除执行的,应向其释明放弃对无证房产确权的诉讼请求;(3)案外人拒不变更或拒绝放弃对无证房产确权的诉讼请求的,对该请求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要求确权的起诉。”
三、我的观点
1、违法建筑可以执行
这里所谓的“执行”即查封、拍卖(含变卖、以物抵债),主要是“拍卖”。拍卖即变价(或者叫换价、变现)。违法建筑有财产价值,当然可以变价。当然,违法建筑不因法院的拍卖而被“洗白”成合法建筑,买受人按照现状接受违法建筑,并承担被相关行政部门拆除等法律风险。试想,如果违法建筑不可拍卖,被执行人就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气壮的占有、使用该违法建筑,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却无法实现,这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2、案外人可以对违法建筑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是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民事权益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民事权益哪个更优先,案外人的民事权益类型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物权期待权、占有利益等(关于执行标的异议审查的标准,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几篇文章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因此,并不是说法院受理并审查案外人对违法建筑的执行异议之诉了,就相当于法院给案外人对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背书了,更不意味着把违法建筑“洗白”成合法建筑了。排除了上面的担忧,回到必要性和诉的利益的角度。如果法院执行违法建筑,但是不允许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那岂不是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这当然不是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