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再换个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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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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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规定,对于某份生效判决书或其他执行依据,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可能不止一家。比如,我代理的某执行异议之诉案,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是厦门,但是执行法院是新疆昌吉中院。
如果申请执行人先在A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撤销执行,又在B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可以?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应当遵循管辖恒定原则,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关于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遵循执行管辖恒定原则,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只能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有以下好处:(1)工作上有一定的延续性,包括执行部门对案件可能已经有一定的了解,进行了一定的调查,有利于工作的进一步推进;(2)避免原执行法院和现执行法院之间在某些问题上观点不一致或者做法不一致导致司法权威受损;(3)一个执行案件可能会有几个管辖法院,如果允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换一家法院申请执行,可能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多次更换执行法院(由A法院换到B法院,再换到C法院,再换到A法院……),这会增加本就不堪重负的执行部门的工作压力,浪费司法资源,降低执行效率,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当然,允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换一家法院执行也有好处,比如:(1)对于有些执行案件,换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方便执行工作的推进,能够提高工作效率;(2)可能每个法院甚至同一家法院的不同执行法官在工作效率、负责任程度、工作积极性等方面都不一样,允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换一家法院执行,有时候可能会给心灰意冷的申请执行人以希望,从客观结果上看,可能真的因换了执行法院而执行到位,赋予申请执行人以选择权似乎是对执行难背景下某些弱势甚至可以说渺小、卑微的申请执行人以更多的程序保护。
附:苏州众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苏州众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原一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0)苏0506执338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2020年8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以被执行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海陵为由向本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观点【案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执2490号】本院认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若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对此,法律并未赋予原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享有执行管辖权,故申请执行人应向原执行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苏州众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