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借力打力,“变现”执行异议之诉实质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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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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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这是一个很难打的官司,我给“打”赢了。本文从另外一个角度,展现律师的专业和智慧。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案情简介
夫妻二人。
男方欠下巨额债务,成为被执行人,男方名下三套房屋(两套小的,一套大的,全部登记在男方名下)已有两套小的经司法拍卖流拍而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且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但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得到受偿。那套大的房子进入了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这第三套房子也势在必得。这三套房子在某著名滨海城市的核心地段,价值不菲。
女方(以下简称“当事人”)不是债务人,不是被执行人,当事人和一家老小住在涉案房屋内。当事人知道上述三套房屋的状况后立即委托当地律师打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裁定书给了当事人15天的起诉期。
申请执行人认为:(1)这三套房屋都是被执行人的婚前财产,因为这三套房屋都是男方婚前购买的“集资房”,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且已交房,只是婚后政策允许后办理的产证而已,且产证上显示的涉案三套房屋的产权人只有被执行人一人,无共有人。(2)男方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为男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所得用于了家庭生活。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认为当事人非但不能保留房产份额,反而应当成为被执行人。
二、临危受命,开弓没有回头箭
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败诉后来上海找我,请我代理后面的执行异议之诉。
(一)法理背景介绍
我认为当事人不是共同债务人,我认为当事人是上述三套房屋的共有人,具体事实和法理依据我在下文简单讲一下,这里就不讲了,这两个问题不是本文所要介绍的重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如何执行的问题。最近几年,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文章分析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不得执行共有人的份额。
从执行实施的角度,对于按份共有,法院一般是将整个执行标的拍卖,然后为共有人保留其相应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法院一般也是将整个执行标的拍卖,然后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的份额(严格讲要析产确定份额)。
从执行异议的角度,法院不会支持共有人排除整个执行标的的执行(因为有一部分份额系被执行人所有),一般也不会支持案外人排除对其份额的执行(也有极少数案例支持案外人排除对其份额的执行)。这里面涉及的法理和经济背景,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文章分析过,我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二)回到本案:活学活用
我先举个例子,为什么抵押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但是保证金质权人可以排除执行?抵押权和质权不都是担保物权吗?不都是优先受偿权吗?为什么会有天壤之别的“待遇”?对于这个问题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文章分析,其实原因很简单:“抵押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中的“执行”是“变价”的意思,即法院变价抵押物没有侵害你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物变价之后你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有剩余再分给普通金钱债权人;“保证金质权人可以排除执行”中的“执行”是指将作为质物的保证金扣划给申请执行人,那肯定不行,那样就侵害了保证金质权人的质权,而且司法实践中,保证金一般都不超过质权人的债权,也不存在质权之外还有剩余的问题,所以保证金质权人可以排除执行。这么一说我们就会明白一个道理,即不能机械死板的理解问题,要掌握问题的内涵和本质,活学活用。
回到本案。
我们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即上文“法理背景介绍”部分以及我们网上能检索到的与此相关的案例都是“生米煮成熟饭”之前的事?即在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之前所发生的事,即先研究好如何执行,如何保护共有人的权利再执行。但是本案不同,本案中三套房子已经有两套小房子在拍卖流拍后被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即“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了”,这个时候再按照上面的思路讨论什么析产啊,保留份额啊,就不对了。
(三)继续打执行异议之诉
两套小房子已经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了,申请执行人拿到产证后即做了高额的抵押。
当事人(共有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已经被驳回,且起诉期限所剩不多了。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继续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为什么?
1、执行异议之诉只有一次机会。
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多次写文章强调,执行异议之诉只有一次机会,如果本案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就会导致败诉的执行异议裁定生效,这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极大:(1)不能通过本次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当事人并非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虽然这是形式审查的结果,但是一旦因当事人不起诉而导致这个裁定生效了(生效法律文书),那么当事人再去通过其他程序寻求司法救济那胜诉的概率基本就是零了。
2、三套房子要一揽子解决,不能割裂开来。
我们上面说过,涉案房屋一共有三套,两小一大,两套小房子已经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一套大房子还在执行程序中,要解决问题,就要一揽子解决,否则问题不好解决,并且诉讼成本很高。
3、由于种种原因,此时不宜去打不当得利之诉。
对于那两套已经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子,虽然法理上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来寻求权利救济,但是此时打这个官司不太合适,原因很多,比如:(1)上面讲的执行异议败诉的裁定对不当得利之诉的负面影响极大;(2)不当得利之诉不能解决尚未拍卖的那套大房子的问题;(3)由于诉讼管辖等原因导致的其他不利因素。
三、一往无前,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获实质胜诉
1、先说一下我们的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的诉讼请求是:(1)对于两套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且申请执行人做了高额抵押的房屋,我们要求申请执行人按照抵债价格的一半返还我方;(2)对于尚未拍卖的一套房子,我们要求为我们保留一半的拍卖价款。
这是一个“第一个吃螃蟹”的诉讼请求,站在我们的角度,就应该这么写。
2、论证法理、攻坚证据
这三套房屋虽然是男方在婚前购买的“集资房”,且婚前付清了房款并已交房。但是,男方在“取得”涉案三套房屋后即将之作价增资给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营业执照变更等等手续齐全,涉案三套房屋的“所有权”即已属公司所有。公司在其二人婚后以分红的方式又将涉案三套房屋分给了男方,且此后政策允许办产证后补交了地价、缴纳了税费而办了产证。因此,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我们还从其他角度论证了涉案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为证明上述事实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我们寻找到了很多证据,并经过艰苦的努力获得了很多新的证据。细节这里就不展开了。
关于申请执行人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这虽是“一招毙命”的大问题,但是反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反驳:(1)实体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涉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2)程序上,执行依据(仲裁裁决)并未将当事人列为债务人,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也非被执行人,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认定债务人的配偶系共同债务人;(3)申请执行人申请仲裁的时候未将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此后也未另案诉讼,这说明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涉案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4)诉讼时效早已经过。
3、扛着近40度高烧出差
我身体蛮好的,很少生病,更很少发高烧,偶尔发一次高烧,烧到38.5度算是最高的了,但是临近本案开庭的时候,我突然发高烧到了快40度,把我都烧“迷糊”了。我申请延期开庭,但是法官不同意延期开庭,我只能硬扛着近40度的高烧去四千多公里外开庭,当时挺害怕自己回不来了。
4、一审获实质胜诉
法院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认定涉案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系涉案三套房屋的共有人,法院不得执行当事人的财产份额。这一认定来之不易,这是决定性的胜利。
但是一审判决却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写了要我们去执行局去解决这个问题。
看判决书大家就应该知道法院为什么这么判了:(1)对于本文“法理背景介绍”部分的问题,一审法官还是停留在“事前”的思维里,没能跨越到“事后”来想问题,对于共有人权利保护的理解过于机械。(2)没有先例,不敢判。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是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认定了我方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法院不得执行我方的份额。但是,客观上,有两套房屋已经执行了,已经拍卖了,流拍后以物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了。这个时候就不能再机械的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内容了,也不能再简单的选择“不得(或中止)”或“许可”作为判项了,但是一审法官还是没有魄力再进一步,作出符合法理内涵的判决。
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前她和执行局沟通过,让我们通过执行局执行回转解决问题。我说,判决主文没有返还的判项,没有执行依据,执行局不可能给执行回转(对此问题,我还咨询了该法院上级法院的执行局,其上级法院的执行局的说法和我上面的说法完全一样,当然,这也是基本法理。此外,如果真的启动执行回转,暂且不说高额抵押是执行回转的障碍,申请执行人也肯定会以没有执行依据抗辩)。估计是审判法官和执行局沟通过程不严谨,理解上有出入。
四、“变现”一审实质胜诉判决
一审的判决既认定了涉案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执行共有人的份额,又在判决主文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主文,我方的权利就不能直接“变现”(法律程序上还要再去打一个不当得利,但是当事人不想去打这个官司)。我当然是希望尽快“变现”一审实质胜诉判决,现在这个诉讼程序以及法院这个平台就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和平台,机不可失。
1、上诉
上诉一方面是争取二审改判,另一方面也是明确告知一审法官判决主文写的不对。
2、当事人把我的书的封面发给了一审法官
当事人把我的书《<</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的封面发给了一审法官,附了一段话,大概的意思就是:(1)法官认定涉案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法院不能执行共有人的份额是对的,但是判决主文这么写不对;(2)张律师研究执行异议好多年了,张律师的观点是成熟的正确的。
3、法官给我打电话说要调解
一审法官突然给我打电话说要调解,说的很含糊,但是有一点确定,就是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也会去。我深谙这次调解的微妙之处,所以我决定这次调解一定要去。
4、审判法官安排执行法官主持的调解
不出所料,虽然是审判法官约的调解,但是审判法官一直没出面,是执行法官主持的调解。
在执行局,各方到齐,我问执行法官:“为什么拍卖这两套房子之前没有在门口张贴公告,也没有通知共有人?……审判法官说通过执行局执行回转,什么时候启动执行回转?”执行法官轻轻的说了一句执行回转没有执行依据。
点到为止。各方都有动力也有压力要好好谈出个方案。
但是,谈判很艰难,双方差距太大,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婚前财产,因此,不但不能给我们保留一半,我方当事人还要成为被执行人一起还债。我方的观点是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涉案三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给我们保留一半,一审判决也是持此观点。
“谈崩了”好几次,“拍桌子”拎着包“拂袖而去”好几次,但是又都找借口找台阶不走,就怕没人拉着真走了。呵呵……
经过一天半的激烈争吵,终于谈妥了,主要内容是大房子归我们,两套小房子归申请执行人。各方签署了和解协议。这个协议的法理基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质即析产。
5、“变现”:过户
后面又走了一些法律程序,过了一个月,法院出具了法律文书,把大房子过户到当事人名下。过户的时候我也去了,包括房屋交接的时候我也去了,执行局的两位法官也去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也去了,这期间又发生了很多争议和争吵,很曲折,但是最终还是把事情都办好了。
五、后记
执行局法官这么忙,为什么还花费那么大的时间精力,那么苦口婆心、不辞辛劳的要促成和解呢?“可能”是因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做了深入的沟通,执行法官“迫于压力”才这么拼。当然,更主要的还是法官们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本案分享到此,不当之处,请各位朋友批评指正。